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测学会〔2020〕35号
各团体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明确会费标准,规范会费使用,加强会费管理,按照省民政厅、省科学技术协会相关要求,制订了《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经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票决通过,并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现予印发实施。
附件:《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费收取,加强会费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和《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应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交纳会费,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条会费标准如下: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等学会班子领导所在单位:每年6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或甲级测绘资质会员单位:每年4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
(四)团体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五)个人会员:免收。
第五条学会按年度一次性收取会费,不重复收取。新增补的理事或会员于入会当年起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
第七条会费交纳后由学会开具由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会费收据。
第八条学会会费应当主要用于按照学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及管理费用支出。
第九条学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会费具体使用由《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经费使用细则》进行规范。
第十条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规范会费的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
第十一条经费收支情况应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接受理事会及监事会监督,并按年度向省科协及省民政厅报告。
第十二条本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经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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