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Fujian Society for Geodesy Photogrammetry and Cartography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是:FuJian Society for Surveying,Mapping and Geoinformation,缩写为:FJSSMG。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专业性的非盈利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全省测绘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测绘技术知识的普及和发展,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技人才的进步和成长,促进测绘科技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本会办事机构挂靠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发展中心,接受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中国测绘学会及上述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60号。邮政编码:35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测绘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测绘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测绘学术交流,加强闽台测绘技术研讨,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测绘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测绘科学知识,传播、推广测绘地理信息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测绘行业科研工作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测绘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建设我省测绘科技创新智库,承接测绘科技奖励推荐、科技成果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测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七)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举荐优秀学术著作、论文、科技成果和优秀科技人才。向中国测绘学会推荐优秀测绘工程奖、裴秀奖和测绘科技进步奖等奖项。

(八)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期刊、科普读物、论文集和其他有关科技文献资料编辑出版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第八条  承认学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的单位或个人,可提出入会申请。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两年以上的科技人员或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者。

  • 团体会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本会团体会员。

1. 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且从事与测绘地理信息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和中介机构。

2. 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或其他依法注册的、与测绘地理信息相关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3. 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经上级单位同意后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4. 连续三年在福建省域从事测绘业务且信用良好的省外测绘单位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向本会递交书面入会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五)推荐和介绍新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通知提醒仍不改进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坚持民主协商的办会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方式可采用票决或举手表决。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 理事会的组成原则:由会员中具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从事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组成;理事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专家学者、生产一线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单位会员理事的比例适当;能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二) 理事会的产生: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组成原则提出换届方案,由有关单位和理事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推荐,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 届中理事成员的更换或增补: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或由热心学会工作的团体会员单位提出增补申请,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经秘书处审查,报常务理事或理事会通过。

(四) 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增补和罢免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的,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上述第十八条中除第二、四、十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常务理事会的产生:由有关单位和理事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推荐,提交理事会议选举产生。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产生: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推荐,报省科协批准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议选举产生。

(三)届中常务理事成员的更换或增补:由常务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或由热心学会工作的理事所在单位提出增补申请,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经秘书处审查,报常务理事或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的,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学风正派。

(二)在测绘地理信息相关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特殊情况下,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也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学会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工作组组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学会秘书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工作组等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活动,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制订学术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三)反映本专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围绕科技工作者之家建设,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相关活动。

(五)承办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5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4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且热心本会工作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中应具备一定财务管理专业背景。本会理事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八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各有关单位的捐赠。

(三)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拨款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科协、省民政厅认可的社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3日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会概况

Society Over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