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Fujian Society for Geodesy Photogrammetry and Cartography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费收取,加强会费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和《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应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交纳会费,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条  会费标准如下: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等学会班子领导所在单位:每年6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或甲级测绘资质会员单位:每年4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

(四)团体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五)个人会员:免收。

第五条  学会按年度一次性收取会费,不重复收取。新增补的理事或会员于入会当年起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

第七条  会费交纳后由学会开具由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会费收据。

第八条  学会会费应当主要用于按照学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及管理费用支出。

第九条  学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会费具体使用由《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经费使用细则》进行规范。

第十条  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规范会费的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

第十一条  经费收支情况应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接受理事会及监事会监督,并按年度向省科协及省民政厅报告。

第十二条  本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经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附件: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经费使用细则

 

附件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经费使用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行为,加强经费管理工作,促进学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1. 收取本会会员的会费。

2. 接受各有关单位的捐赠。

3.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部门的拨款或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开支相关费用。开支范围主要有:

1.组织召开会议及开展科普活动、人才培训、科技展览、科协会员日等活动产生的场地费、材料费、工作餐、临时工作人员加班补贴等。

2.召开学术会议、评审会议、技术咨询、决策咨询、成果评价、技术服务等活动产生的讲课费、专家费、咨询费及专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

3.承担省测绘地理信息相关调查研究或承担省科协科技思想库研究、学科发展研究等项目支出的人员劳务费、咨询费、材料费、会议费、论文发表版面费等。

4.本会工作人员参加省科协、省民管局、中国测绘学会组织的会议及省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开支,如住宿费、交通费、会议费、出差补贴等。

5.因公接待的费用,如接待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或兄弟省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相关人员及接待本会来榕理事、常务理事及会员等产生的费用。

6.与港、澳、台测绘社团及外宾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交换赠礼或赠送对方礼品时产生的费用。

7.《福建测绘》刊物编辑、印刷经费及论文作者稿酬,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优秀学术论文奖奖励,华东六省一市测绘学会学术交流会征文获奖奖励及其他学会相关论文获奖奖励,建设学会网站产生的费用。

8.本会办事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如工作人员工资、绩效奖励、社会保障费、精神文明奖励、福利、加班补贴等。

9.本会办公经费开支,如交通费、邮寄费、订购必要的书籍、杂志资料和购置办公设备产生的费用。

10. 上述范围未包括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条 经费开支审批权限:5000()以下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第五条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的讲课费发放标准参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专家,路途时间较长的,经理事长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六条 开展科技咨询,组织召开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选、项目评审及优秀论文推选等评审会,可聘请相关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参照福建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本会聘请的专家应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会议伙食费及因公接待标准参照福建省直机关有关规定;港、澳、台及外宾在闽学术交流期间,确需本会宴请的,经学会理事长批准,用餐标准可以适当增加。

经办人员应事先一事一单填写《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因公接待审批单》,并在报销时附上本审批单。

第八条 港、澳、台及外宾在闽学术交流期间,确需赠礼的,经学会理事长批准,可以参照《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九条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优秀学术论文奖奖励标准为一等奖不超过800元,二等奖不超过500元、三等奖不超过300元。华东六省一市测绘学会学术交流会征文获奖及其他学会相关论文奖获得者可酌情发放奖金。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学会工作人员或相关劳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或周末加班的,可发放加班补贴。加班补贴支付标准为:加班费每半天不超过150元。

第十一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针对工资、社会保障费、绩效奖励、精神文明奖励、福利等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学会工作人员差旅费参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销会议费、培训费时,应附有会议、培训通知等文件,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费或培训费的结算清单及发票。经签批后,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 支付专家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奖励费、材料编写费、稿酬等应附相关文件或材料,并编制经费分发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附银行支付清单,现金支付的由领款人在分发表上签字。

第十五条 经费收支情况应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接受理事会及监事会监督,并按年度向省科协及省民政厅报告。

 

创建时间:2020-12-11 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