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举办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举办学术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学会公信力,促进学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学术活动报备工作规定(试行)》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会主办的各类论坛、研讨会、学术沙龙、报告会、讲座等学术活动。
第三条 学术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促进学术活动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术活动内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学术交流和技术进步为目的,要选好主题、把好内容关,同时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第五条 学术活动应按规定要求向省科协报备。报备事项包括:活动名称、主办单位、时间、地点、主题、具体负责人、主要议程内容、参会人员规模、主要发言人情况、活动预期目标、经费来源、是否涉外等。学术活动必须严格按报备内容组织实施,保证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条 报备工作实行谁主办谁报备的原则,学会与其他学会、协会共同参与主办的活动,由排序靠前的社团向省科协报备。
第七条 学术活动主要参加对象为:会员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单位测绘工作者、管理者及行业专家学者等。
第八条 活动经费来源为省科协相关活动补助及学会团体会员费,开支应参照《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经费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为扩大学术活动影响力,由学会主办的学术活动,学会会员单位可自愿申请协办或承办。协办或承办单位为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学会应当对合作开展活动的单位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经协商,可由承办或协办单位支出活动相关费用。
第十条 学会以“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学术活动,应对活动主题、内容、发言观点等全过程和重要环节严格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学术活动具体事项,主要包括:
(1)将学术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报学会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学术活动召开前,制定活动方案,报学会监事会备案。
(2)按照省科协有关规定进行活动情况报备。
(3)做好预算审批,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4)对学术活动拟邀请报告人的报告观点和政治思想倾向进行了解和把关。
(5)负责其他嘉宾邀请、场地管理、人员管理、接待管理、活动现场安全管理等会务事项。
第十二条 学会举办学术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
(2)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3)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4)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十三条 学会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 学会与境外的组织合作举办学术活动,或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学术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人员发出正式邀请。
第十五条 学术活动接受学会监事会、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