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加快测绘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更好地服务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以下简称“测绘学会”)会员,按照《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的职责要求,根据《福建省科协所属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与科技公共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测绘科技成果是指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中,符合当前科技发展方向、技术水平先进、创新程度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投入应用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评价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科学、客观的原则。为维护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严肃性,评价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测绘科技成果评价遵循自愿申请原则,评价工作由测绘学会秘书处组织实施,学会会员单位可根据需要提出评价申请。凡申请测绘科技成果评价的单位,向测绘学会提交《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附件1)
第五条 申请评价单位应对被评价成果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评价的测绘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科技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2)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
(3)科技成果已经得到有效应用,已取得相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果质量稳定可靠;
(4)申报材料中含涉密内容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2)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3)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4)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5)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6)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根据申请评价成果类型及特点的不同,科技成果评价内容重点可有所不同。
第七条 评价程序包含形式审查和专家组评价两个阶段。
(1)形式审查:秘书处对拟评价的科技成果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提交专家组会议评价;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退回申请单位。
(2)专家组评价:秘书处根据拟评价科技成果数量、类型和涉及专业等情况,从测绘学会专家库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组织召开成果评价会并形成评价意见。
第八条 测绘学会根据专家意见出具《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科技成果评价表》(附件2)。
第九条 测绘学会本着服务会员单位的原则,无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专家组评价费用由申请科技评价单位按相关规定支出。
第十条 测绘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接受学会理事会及监事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