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学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学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福建省民政厅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社会团体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第四条 由1/5以上会员或1/4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向本会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及目的,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五条 本会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省民政厅指定的信息、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应在公开的报刊或者福建社会组织网站公开,其他内容信息,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公开。
第六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提供人员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
(三)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同意后盖学会公章确认。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公布。
第九条 拟公开的信息或事项对行业和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后,方能公开发布。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个人或行为时,应先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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