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
固体矿产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对原执行老标准的矿山,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转换表》(附件1)进行转换、结果调整确认。
地热、矿泉水执行现行勘查规范的储量分类标准。
二、落实储量年度报告信息提交全覆盖
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对因不纳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名单而无法在系统中提交的,应另行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电子版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或《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以下简称储量年度变化表)。
三、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类提交。
1.正常提交。生产规模大中型(不含非金属露天)的矿山,应按自然资办发〔2020〕54号文件规定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
2.简易提交。非金属露天矿山和生产规模小型及以下的矿山,应提交《储量年度变化表》和采掘(剥)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等“一账三图”。
3.不提交。对当年未动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矿山企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承诺书后,无须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或《储量年度变化表》。但是,对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仍按上述要求提交。
(二)分级审查。
县级自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储量年度变化表》;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矿山储量年度报告。
四、强化储量数据质量考核
(一)加强数据自洽性审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储量动态信息填报“矿政管理综合系统”储模块,建立数据规范、上下贯通、图数一致的数据汇总途径,实现数据变化全程留痕、修改有据、可回溯追踪。对相关储量数据应加强相关数据库数据互通互享,运用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校核,开展逻辑检验、数据抽查、综合评估等,提升储量年度报告编制质量和数据自洽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抽查储量年度报告或《储量年度变化表》中,发现矿山企业弄虚作假、数据不自洽的,或未按规定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并可约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完善抽查和考评制度。
抽查原则上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
1.完善抽查制度。抽查工作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检查同时进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省市县抽查率原则上分别不低于5%、10%、15%。
2.建立内部考评制度。内部考评工作每年7月底前完成。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下级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进行内部考评并进行通报。考评工作按照《福建省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评分标准》进行(附件2)。
五、加强与储量评审、采矿权延续等相关工作衔接
(一)有效衔接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统计。
1.与储量评审衔接。对储量评审过程中的储量数据逻辑检验不自洽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储量评审备案。对累计查明资源储量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应按自然资规〔2019〕7号和自然资办发〔2020〕26号的规定申请储量评审备案。
2.与储量统计衔接。储量统计相关矿产储量数据应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储量年度报告或《储量年度变化表》填报。如出现二者不一致时,采矿权人必须提供法定审查文件,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调整修正,确保储量数据来源可靠。
(二)有效衔接矿产资源国情调查。
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储量数据变化量,以及新老数据转换工作应做到数据变化有据可依,变化过程可追溯,夯实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基础。涉及新老转换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矿山储量数据转换结果调整说明、新老数据库及数据库修改说明需存档备查,一矿一档。
(三)有效衔接采矿权延续和政策性关闭矿山退还出让收益工作。
1.已设采矿权延续需要确定剩余资源储量的,凭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储量年度变化表》确定;对涉及有偿化处置的,应按闽自然资发〔2020〕81号文规定办理储量评审。
2.政策性关闭矿山退还出让收益工作涉及计算动用储量,应当优先依据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或《储量年度变化表》。
附件: 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转换表
2.福建省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考评评分标准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