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激发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测绘科学奖”),经福建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以下简称“测绘学会”)面向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设立。
第三条 测绘学会在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协会及省测绘地理信息发展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省测绘科学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省测绘科学奖的评选,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选和授予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评选过程接受测绘学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条 省测绘科学奖是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奖牌、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范围
第六条 省测绘科学奖包括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以下简称“优秀工程奖”)和省测绘地理信息优秀学术论文奖(以下简称“优秀论文奖”)。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论文奖两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新技术产业化和科学普及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优秀工程奖主要奖励在工程技术先进、工程管理科学、工程质量上乘、工程效益明显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优秀论文奖主要奖励在理论上有独到见解、在应用上有新体会、在技术上有新观点、对解决关键技术或对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具有指导作用的论文作者。
第三章 评奖机构职责
第十条 测绘学会设立省测绘科学奖奖励委员会,负责省测绘科学奖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奖励委员会由测绘学会的有关负责人、常务理事和理事代表等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名誉顾问和成员若干人。
第十一条 省测绘科学奖奖励委员会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测绘科学奖奖项申报、形式审查、提交评审、公示结果、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测绘学会秘书处,由若干专(兼)职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由省测绘科学奖奖励委员会组建,负责省测绘科学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3人,专家数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评审专家组正副组长由奖励委员会提名,其他专家可从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评选工作,遵守保密和回避等制度,对候选项目或论文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与被评项目或论文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申报单位应为测绘学会团体会员或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优秀论文奖申报单位应为测绘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测绘学会团体会员为非本省测绘单位,申报项目应为福建省域内取得的成果。
第十五条 申报成果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涉及测绘地理信息领域;
(二)完成时间不超过3年;
(三)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已通过验收或公开发表;
(五)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名次排列、知识产权无争议;
(六)申报内容填写合规、材料齐全、内容真实,不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
第十六条 申报成果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须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申报。各完成单位及完成人按照实际贡献大小排列,须经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省测绘科学奖实行限额申报制。科技进步奖和优秀工程奖,每个单位申报项目数量分别不超过3个。优秀论文奖申报论文数量,测绘相关高校及科研院所推荐参评论文不超过3篇、其他单位推荐参评论文不超过5篇,个人申报不超过1篇。
第十八条 申报成果可同步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以及中国测绘学会、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等全国性社会组织奖励,但已获得上述奖励的成果,不再申报省测绘科学奖。凡连续两次参加省测绘科学奖评选未获奖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省测绘科学奖。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成果,不得同时申报科技进步奖及优秀工程奖。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拟获奖项目名单及等级的建议。
第五章 公示与奖励
第二十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组的建议,作出拟获奖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形成评选结果。
第二十一条 省测绘科学奖评选结果通过测绘学会网站向社会公告。公示期为10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异议人或单位可在公示期内实名、书面形式向测绘学会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测绘学会接到异议材料后,在30个自然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或单位。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测绘学会作出表彰决定,并向获得省测绘科学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对优秀论文奖获得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获得省测绘科学奖一等奖的项目,优先推荐参评省科学技术奖、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科学技术奖及其他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对于获得优秀论文奖的论文,优先推荐参评福建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
第二十四条 福建省测绘科学奖获奖人的获奖情况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数据及材料,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测绘科学奖的,由测绘学会撤销奖励,收回证书或者奖金。被查处的单位和个人2年内不得申报省测绘科学奖。
第二十六条 参与省测绘科学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职、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若在评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2年内取消其参与评选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测绘科学奖的经费来源于测绘学会会费,经费使用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测绘学会第九届四次理事会暨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测绘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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